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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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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16 09:56     作者:乌兰察布市妇     浏览次数:

前    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准。2001年,乌兰察布盟行署颁布了《乌兰察布盟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十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始终坚持强化政府职能,针对妇女在平等参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加大领导重视力度,并以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和适时调整的政府措施保证纲要目标的落实,并注重加强与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密切合作,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纲要目标基本实现。《纲要》的实施,改善了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健康等领域取得了全面的进步。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儿工作,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乌兰察布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六个领域55项重点定量监测指标基本达标。先后制定出台了《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与村委会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将“两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有关单位的职能范围,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从而确保了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和人员经费到位“三个到位”。全市配齐、配强了妇代会主任,妇女进两委的比例达到90%,消除了男性兼任妇代会主任的现象,并有10人担任村支书,10人担任村主任,使村民委员会女性比重由上届的16.21% 提高到25.78%,提高9.57个百分点。

由于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还有相当的距离,妇女权益呈现出许多新问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仍未全面解决。

未来十年是我市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实现跨越式发展、打造“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妇女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发挥广大妇女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乌兰察布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内蒙古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基本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状出发,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重点,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和发展为目标,以《乌兰察布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成效及可持续发展为基础,提出了2011—2020年乌兰察布市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主要目标。《纲要》确定了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环境、妇女与法律等7个优先发展领域,突出我市边远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并把促进妇女发展的主题贯穿始终。

《纲要》的颁布和实施,目的是强化各级政府的有关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鼓励并引导我市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推动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是实施《纲要》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政策走向和项目安排,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解决妇女生存、保护、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2、协调发展原则。与《乌兰察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相一致,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规划相一致,促进妇女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

3、以人为本原则。立足于当前和今后全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把维护妇女利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实施纲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使妇女长受惠、普受惠、得实惠。

4、科学衔接原则。与国际公约,国际文书相衔接,与上一周期妇女发展纲要相衔接,与国家现行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拓展延伸领域,科学设定目标,使其既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又具有科学性、前瞻性。

二、总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确定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提高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6/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农村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4、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率达到100%,提高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农村牧区达到80%,城市达到90%。

6.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

7.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0%。

9、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11.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妇幼卫生经费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医疗卫生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落实12个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乌兰察布市、各旗县(市区)都有1个政府创建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产儿科建设(旗县级医院设立儿科)。适度建立高标准的乌兰察布市和旗县(市区)妇产医院。

2.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配备,各级编制部门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好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的需要做好人才招聘工作,为妇女提供均等化的保健服务。

3.加大妇幼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制度,严肃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非法行为,倡导妇女正常分娩(顺产),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4.协调建立并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5.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

6.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增加“两癌”检查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服务能力。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常规妇幼保健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普遍建立并实施医疗救治制度,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8. 继续推动婚前医学免费检查。总结推广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政策和工作机制的有效做法及先进经验,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撑、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卫生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婚前检查、孕前体检、孕期普查、产后跟踪”一条龙服务。依法对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必须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要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水平,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疾病检出率。

9.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产期、哺乳期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加强对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建立妇女贫血患病率监测制度和经费投入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妇女贫血与营养等状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孕产妇以及妇女贫血患病率的下降。

10.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供足够的避孕方法,介绍避孕知识和内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周密的随访服务。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选择科学合理的避孕方式。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

11.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制定以贫困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减少流动孕产妇死亡。

12.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3.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遵循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85%,重视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提高女童义务教育率,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保证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保证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提高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

7.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

9.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0.男女平等原则和理念渗透于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中。

11.积极培养民族教育工作者,大力发展民族教育。

策略措施

1.全市的人才发展战略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观点,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各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2.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制定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相关政策,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满足农村牧区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通过扶贫支教等政策,保证贫困家庭女生和残疾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残疾女性,普通及高等院校不得拒录。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 明确民族教育发展目标,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统筹安排民族教育资金资源、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内容,缩小与内地之间教育发展的差距。

   12.制定适应社会需求的政策法规,有效解决不同阶层妇女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教育问题,为妇女提供实用的教育、培训服务。逐步扩大普及,把恰当的、科学的性别教育渗透到各类教育中,实现妇女教育的多样化、社会化。

13.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逐步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坚持自愿原则,逐步实行男女同龄退休。

4.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进一步完善和制定促进就业的一系列工作措施,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的内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困难妇女在就业、创业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为困难妇女就业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减免税收、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障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加大女性就业工作责任力度,把扩大女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女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为女性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6.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引导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落实并完善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清理取消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土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推动各地出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提高农村牧区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并规范农牧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牧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围绕农牧产品深加工和农牧民需要,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农牧产品附加值。开展便于农村牧区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牧区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优化妇女就业创业环境。加大扶持妇女就业创业的财政支出力度,为贫困妇女就业创业提供资金保障。采取减免税收、增加社会保障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再就业等政策,帮扶妇女就业创业。

13.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贫困妇女就业援助力度,完善扶持贫困妇女工作的各项制度,实现对贫困妇女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主要目标

1.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和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2.旗县(市、区)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 逐步提高旗县(市、区)以上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

4.党政机关中女领导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5.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不低于15%。

6.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

7.逐步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8.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

9.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10.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8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增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拓宽参政议政的领域、提升参政议政的层次与水平。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营造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妇女参政议政的渠道不断得到拓展。制定并贯彻执行有利妇女干部发展和参政议政的政策和措施,在干部培养、代表选举、基层组织建立等方面充分考虑女性比例,提高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任)用、晋升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各级组织部门应为女干部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培训机会。进一步加强对女干部的实践锻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结合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来源,加大女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力度,确保女干部队伍建设储备有足够的后备力量。

6.注重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机制,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把提高执政能力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女干部挂职培训和实践锻炼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7.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8.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10.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妇联在参与决策和管理中的协调作用、服务作用、引导作用以及基础作用。拓宽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工作视野,认真思考、规划、部署和落实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5.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保障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实行办法》,制定配套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职工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3.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全面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深化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工作方式,着力扩大城乡居民参保覆盖面。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鼓励并促进用人单位为进城务工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6.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7.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8.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盟(市)、旗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水平。

10.完善和落实妇女工作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妇女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当地妇女人口总数每人一元的标准,确保到“十二五”末逐年足额拨付到位。用于支持妇联进行培养、帮助、服务妇女的工作基金。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建立并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机构,促进家庭关系平等、文明、和谐、稳定。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以社区为依托,增强家庭托幼、养老服务功能,为妇女积极工作和完成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倡导妇女节约资源,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11.加强妇女活动场所的建设。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促进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实施。

3.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牧区和贫困、流动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营造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树立现代家庭观,科学教子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观,积极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使妇女群众以德治家,以文明立家,以科学兴家,带动家庭成员自觉增强文明意识、公德意识、自律意识和信用意识,追求充实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做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传播者。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以家庭的和睦稳定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7.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加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保障供水安全。积极推行农村牧区供水排水一体化建设。

9.提高农村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政府责任制度,落实本地区的改厕建设任务和配套经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专门机构管理,签订责任状,强化追究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领导责任,力争每年度承担国家改厕项目不低于10万座农村卫生户厕的建设任务,以提高我区农牧区卫生厕所的普及率。

10.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强化妇女环保国策意识,提高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解决好儿童活动场所和阵地的建设问题。建立城镇妇女活动设施和基地,加强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对重点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并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14.加强我市妇女同国际妇女组织及外省、区、市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不断提高和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依法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和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8.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法律法规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把宣传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纳入乌兰察布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指标加以落实和监督;加强政府部门的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使之切实担负起从性别角度对部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审查的任务;制定公正平等的公共政策,逐步消除制度性的性别歧视壁垒;加强各级人大的性别平等工作机构的建设,使之真正做到从性别平等的视角审视法律,在立法、修法及监督执法过程中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认真研究女性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引导和帮助妇女学法、守法、用法,预防并减少妇女犯罪。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把处置家庭暴力纳入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11.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将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尽快出台,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纲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将纲要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各地、各部门将纲要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纲要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纲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纲要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纲要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身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解决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配好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的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九)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纲要的重要内容,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十一)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纲要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纲要目标达标状况,评判纲要策略措施和纲要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纲要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乌兰察布市要和各旗县市区规划分别实行年度监测评估。3年期为阶段性评估,5年期为中期评估,10年期为终期评估。

(三)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

(五)建立妇女发展综合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六)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阶段、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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